涉企检查备案制(试行)

2007-12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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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以保护企业发展为目的,紧紧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,规范执法行为,从源头上制止“四乱”(乱检查、乱收费、乱罚款、乱摊派),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,特制定本制度。
  一、在行使本单位职能,确需到企业进行检查时,要在检查3日前,填写《宿迁市涉企检查申请表》,注明检查的项目、依据、内容、时间、人员等,由承办科室负责人、分管领导、主要领导分别签字、单位盖章,报市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备案后,持行政执法证方可进入企业检查,否则,即为乱检查,企业有权拒绝。
  二、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到我市企业检查,要及时参与,并将检查情况报市软建办备案。
  三、实行涉企行政处罚结果备案制度。检查后3日内,应填写《宿迁市涉企检查结果备案表》,注明检查的主要情况、发现的主要问题、工作建议、处罚依据、处罚结果等,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,单位盖章后,报市软建办备案。
  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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