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时办结制(试行)

2007-12-10
【字体:
一、对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,在接待部门办事、群众来访时,要态度和蔼,热情相待,并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做好登记、办理、转递等工作。
二、接受常规性事务时,能及时办理的,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;特殊情况不能立即办结的,应限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;3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,应专门向当事人说明情况。当事人对办结时限另有要求,除确实无法办结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外,应按当事人要求的时限办结。
三、对上级领导交办的有规定时限的事项,严格按要求保证质量地在时限内办结。
六、在规定时限内,未向当事人提出补办手续的,视为材料齐全。如在规定时限外要求当事人补交材料,则作失职论处。
七、无正当理由导致超时办结的,超时造成的损失,由主办人员承担。
八、对暂时手续不全的特急事宜,可实行先上车、后买票的办法,先审批后补办手续。
九、在法定工作日内,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外服务,节假日实行预约服务,健全值班制度。
十、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,造成影响、贻误工作的,依照办公室有关制度予以责任追究。
 
  【来源】:
【作者】:

 

Copyright 2003 Suqian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.
江苏省宿迁市粮食局主办 电话:0527-4368046

版权所有 不得翻录